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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限制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9/4/29

离婚是自由的,但在这些情况下法律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一)军人配偶提出离婚

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

如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则仍适用婚姻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注意无论双方是否全是军人还是一方是军人,若起诉离婚,需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而不是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军事法院作为国家专门法院,不管辖这类案件。

(二)女方处于特殊期间时对男方的限制

还有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第二,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规定限制”,“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主要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女方和他人同居等,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第四,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女方发现怀孕上诉的,查明属实后,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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