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张某某因大某某公司鸡西分公司经营困难,连续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80万元用于鸡西某某净化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垫资款,由于大某某鸡西分公司经营困难无法还款,2015年12月25日,被告张某某、大某某鸡西分公司向原告刘某某出具了借条,承诺最迟还款期限为2016年4月25日,北京中某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保证被告张某某、大某某鸡西分公司对该欠款的偿还。现该借款已过还款期限,但被告张某某、大某某鸡西分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大某某公司作为大某某鸡西分公司的总公司亦未履行还款义务,北京中某某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刘某某将其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经过一审法院庭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决被告张某某、大某某鸡西分公司、大某某公司返还原告刘某某借款180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某某、大某某鸡西分公司及大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判决张某某、大某某鸡西分公司、大某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3855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民终5451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点评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借款本金的实际数额”原被告双方对此有很大分歧。被告张某某主张借条中载明的180万元并非实际出借金额,而是80万本金按照每月五至六个点的利率标准,经过近两年时间利滚利得出的虚数。原告刘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实际出借给被告方借款本金就是180万,只是分多次多笔以现金形式出借给被告方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审查很细致,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法院基本不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我所代理律师为赢得胜诉判决,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详细梳理了原告刘某近几年的银行流水,找出刘某每一笔出借给被告张某的提款记录,同时还跟随原告刘某出差到海南、内蒙等地调取刘某给张某和张某关系人的转账记录,并走访了刘某当时几位亲戚朋友,几位亲戚朋友为刘某出借款项给张某提供资金帮助,代理律师收集了刘某出借给张某的每一笔借款的资金来源证据,也收集了每一笔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见证人等的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方证据确凿充分,陈述借款的出借过程,详细、完备、并具有合理性,因此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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