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生前与妻子侯女士共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9月1日,李先生与河北石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李先生从事包装工工作,之前的2018年6月28日,北京蒙牛公司(甲方)与石拓公司(乙方)签订有《业务外包合同》,约定:服务项目为提手安装、在线包装等;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场所及相关设施;乙方需确保乙方服务人员均系和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且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乙方须为工作人员提供所需工作条件,并及时支付相应薪酬和报酬;乙方须自行负责工作场所的管理及乙方服务人员自身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责任、风险、费用均由乙方自己承担。该合同还对服务费用标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李先生2018年7月1日起在蒙牛公司车间包装工岗位工作,上夜班岗,每天工作基本在13个小时左右。2018年10月8日1时17分许,李先生在蒙牛公司突发疾病,后被送入首都医科大学潞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基底节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重症肺炎等。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李先生于2018年10月18日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李先生的死亡原因为脑疝。2018年11月,石拓公司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李先生的工伤认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2018年10月8日1时17分许,李先生突发疾病,经诊断为脑疝,于2018年10月18日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侯女士母子认为,家中顶梁柱的意外去世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遂委托策慧律师代理案件,将河北力拓公司、北京蒙牛公司诉至法院。 策慧律师代理结果: 策慧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判了案情,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进行了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侯女士母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石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书》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超时用工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即不能证明石拓公司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因此,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三原告要求石拓公司对医疗费、丧葬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另外,蒙牛公司与石拓公司存在劳务分包关系,蒙牛公司与李洪君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用工关系,其对损害发生亦不存在过错,要求蒙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不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级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系受雇于石拓公司从事夜班包装工作,石拓公司安排其在晚七点至第二日早七点工作,李先生单日工作长达12小时,已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日最长工作时间,石拓公司与蒙牛公司亦未能提交李先生考勤记录证明其工作时长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在工作中给其安排了充分的休息时间,李先生突发脑疝死亡与超时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石拓公司对李先生死亡具有一定过错,考虑石拓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关联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石拓公司对侯女士母子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蒙牛公司与李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蒙牛公司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河北力拓公司给付侯女士母女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万元。 法律文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3598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6097号 律师点评: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权益受损时,是以劳动纠纷还是以其他纠纷为案由进行维权,实际情况比较复杂,专业律师的介入,可以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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