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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慧律师成功帮助贾女士争得拆迁安置房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权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0/2/21

案情简介:

贾女士于2009年由海淀迁入朝阳区金盏乡曹各庄村307号院,该院原居住有贾女士弟弟贾某、贾某的妻子白某。2009126日,贾某作为被拆迁腾退人与拆迁腾退人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人民政府签订《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约定被腾退房屋地址307号院现有本村村民两户三人,应安置人口三人,分别是白某、贾某、贾女士,307号院拆迁腾退共安置三套房屋,其中朝阳区东坝驹子房农民定向安置房一期(A区)A01号楼x单元x号房买受人为贾女士。后贾某及其妻白某无理阻挠原告贾女士占有使用该房屋,贾女士无奈,委托策慧律师代理案件,将弟弟贾某、弟媳白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贾女士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排他使用权。



策慧律师代理结果:

策慧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了案情,紧紧抓住拆迁安置协议这一有力证据,向法院主张原告贾女士理应享有涉案房屋的排他性居住使用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贾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贾女士享有对涉案房屋的排他使用权。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证了贾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律文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5793号民事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9065号民事判决

 

律师点评:

根据安置办法的规定,在腾退安置范围内的符合条件的人口均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具体安置利益应以拆迁腾退人与被拆迁腾退人签订的安置协议确定。本案中,根据签订的《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已明确约定被腾退人中包括了贾女士,据此足以认定贾女士亦属于安置户之一,属于应安置人口,其应依法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且此后贾女士亦是作为涉案房屋的买受人与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交接及入住手续。虽贾某、白某以贾女士属于空挂户、城镇户籍等不符合安置政策为由提起上诉,但其上述主张不足以推翻此前已签订并生效的《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协议书(定向)》,故对于贾某、白某的上诉请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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