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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居老人被居委会照顾16年,去世后竟冒出4个子女……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1/10/13

老人去世后

突然冒出4个子女要继承遗产


这一起特殊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看法院如何判


大爷找居委会为自己养老


家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的曹大爷,从30多岁起就一个人生活在一间2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没听说过他有妻儿老小。

2003年,时年78岁的曹大爷居住的小屋赶上了拆迁,但怎么安置曹大爷,却让村里犯了难。原来,那时建的安置房面积都比较大,而曹大爷掏不出那么多钱来置换大房子。考虑到曹大爷的特殊情况,居委会为他支付了差价,给曹大爷安置了一处100多平方米的房屋。拿到大房子的曹大爷又有了新的烦恼,想到自己年事已高,还时有病痛,他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问题犯愁。这时,他想到了平时给予自己照顾颇多的居委会:居委会离自己住的地方比较近,对自己情况又了解,可以让居委会为自己养老吗?曹大爷把这个想法告诉居委会后,得到了居委会的支持。

双方在曹大爷弟弟妹妹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处理意见》,载明由于历史等原因,曹大爷一直独身,虽有兄弟姐妹,但由于工作忙、距离远,照顾不便,目前曹大爷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考虑到平时居委会一直给予曹大爷“五保户”待遇,并由居委会定时定员结对子照看关心,每月给基本生活费,免费看病诊治,逢年过节给生活补助及慰问品等,现约定,由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给曹大爷负责生活、养老至寿终,曹大爷的动产及不动产在其寿终后由居委会处置。

居委会、曹大爷及其弟弟妹妹均在《处理意见》上签了字。

居委会照料16年

收拾遗物发现30万元积蓄


之后的16年里,曹大爷日常生活得到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照料。在旧房拆迁后,居委会为曹大爷提供了过渡房,几次生病住院居委会都替他支付了医疗费,逢年过节还送上慰问金。

2019年,一直照顾曹大爷的工作人员江某发现曹大爷身体状况大不如前,就和曹大爷商量,去养老院安度晚年。得到了曹大爷的同意后,居委会将曹大爷送到了附近的养老院,并为他支付了养护费、入住费,购置了生活用品。后来,94岁的曹大爷在养老院去世,居委会花费近6万元为他办理了丧葬事宜。
       
曹大爷去世后,居委会替他收拾遗物,于是,在派出所的见证下打开了曹大爷生前住所的房门。原以为曹大爷平时没什么收入,不会有积蓄,没想到竟然在屋内发现了11万多元的现金和存有18万多元的存折。

“天降”4个子女

要求继承老人的现金和房产


没过多久,4个自称是曹大爷子女的人来到了居委会,说要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本以为的“孤寡”老人,突然冒出来4个子女,居委会在震惊之余,首先想到的是要确认他们和曹大爷的亲子关系。DNA鉴定骗不了人,这4个“从天而降”的陌生人还真与曹大爷存在亲子关系。这时,居委会拿出《处理意见》,告知了曹大爷生前意愿,曹大爷的遗产依法应该归居委会所有。

子女们提出了质疑:《处理意见》通篇没有“遗赠”“扶养”等关键词语,不能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且居委会仅用“五保户”待遇让曹大爷用近200万的财产予以回报,违反公平合理原则,应为无效,全部遗产应由四子女依法继承。双方各说各的理,为妥善处理纠纷,居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法庭上,4个子女道出了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的隐情。原来,曹大爷年轻时到安徽某地,与吴某结婚后生下4个子女。在小女儿出生后不久,他萌生了回江苏无锡务农的想法,妻子吴某并不支持。之后两年,两人因为此事经常发生争吵,最终离婚收场。由于曹大爷当时没有工作,两人约定4个子女都由吴某抚养,连曹大爷回无锡的15元车费都是吴某给的。吴某独自打工挣钱拉扯4个儿女,并让几个孩子都改跟自己姓,决心与过去的生活一刀两断。

离婚5年后,曹大爷在无锡的生活并不如意,他再次来到安徽找到前妻吴某,表达了想带一个孩子走的想法。吴某坚决不同意,4个孩子也纷纷表态不愿意跟着父亲生活。曹大爷心灰意冷返回了无锡,之后的几十年,他们再也没有来往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处理意见》从标题和形式上看虽然未注明为“遗赠扶养协议”,但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应认定本质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且该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居委会在签订《处理意见》后的16年里,对独居的曹大爷日常生活进行了扶助,妥善安排了住处并有专人看护,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在其年迈时送其至养老院且支付费用,在其去世后承担了丧葬费用,以上种种都表明,居委会已经尽到了扶养的义务,保障了曹大爷的生养死葬。这种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世界的关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因此居委会有权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后,法院判决《处理意见》有效,曹大爷留下的房屋、现金、股权、存款本息归居委会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来源:江苏新闻、法治日报
编辑:杨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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